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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83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璉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琇雲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無 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 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 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 55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記名支票應依背書及交付 而轉讓,此觀票據法第30條第1項、第144條規定至明。因之 ,支票之指定受款人主張其為票據權利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 ,須依背書及交付轉讓而持有票據者而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票據號碼JR0000000號支票(以下簡稱系 爭支票)聲請公示催告,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票據掛失止付通 知書記載,發票人為晏邦電機工業有限公司,聲請人為受款 人,依聲請人自陳8月27日發票人寄出支票,8月28日聲請人 至郵局未收到信件,至今仍未收到系爭支票;故依聲請人陳 述意旨,其並未依背書或交付持有票據,揆諸前揭說明,聲 請人並非系爭支票最後持有人,非票據權利人,其聲請自非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