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金寶象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素娥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聲請人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文件及法
定代理人印文(不得以職銜章代替)。(台端
聲請狀所載法定
代理人與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