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新力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潘淑君
上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支票最後
持有人以及受款人是否已收受
系爭支票)
二、請確認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票據種類欄記載合作金庫昌平分行
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