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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8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899號 聲 請 人 新力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淑君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詳細說明票據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人為支票最後   持有人以及受款人是否已收受系爭支票) 二、請確認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票據種類欄記載合作金庫昌平分行   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