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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催字第 9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催字第904號 聲 請 人 鼎超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志杰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付款人為何人?(支票付款人應為銀行行庫   ,台端聲請狀記載受款人公司,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