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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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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司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陳柏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公司法之規定為清算人之聲報時,應附具向主管機關申 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股東名冊、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紀 錄及資產負債表;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 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 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及第13條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 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 限;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 於過半數之同意,此觀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 79條、第 46條第 1項規定自明。又有限責任股東死亡時,其出資歸其 繼承人,公司法第1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呈報其為柏昱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柏昱有 限公司原股東共計 5人,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然 僅股東廖本超及楊炳輝 2人同意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有聲 請人提出之民國 109年2月3日選舉清算人股東會紀錄在卷足 憑。其餘 3名股東陳洪璟、陳許桂金及陳華蓉已死亡,經本 院於109年2月14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正 (一)3 名股東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3 名股東之繼承人是否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 陳報遺產清冊之證明。(二)選舉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錄( 須包含前列死亡之股東繼承人參與股東會並選出)。(三) 股東會承認簿冊之證明文件(須包含前列 3名死亡股東繼承 人參與會議並承認簿冊)等事項,聲請人於109年2月18日收 受前揭函文,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該股東會選任清算人之決議顯未經股東過半數之 同意,不得據為呈報清算人之依據。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 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