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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陳錦雄 聲 請 人 吳孟庭 前列陳錦雄、吳孟庭共同 共同送達代 邱造積 收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孫悟空創意發明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上 鄧鴻吉 列二人之法 定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 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8年1月3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12,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08年4月28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保證 、票據等。 (六)清償日期:民國108年4月28日。 (七)利息(率):無。 (八)遲延利息(率):逾債務清償日期起,依照年利率20% 按日計算。 (九)違約金:逾債務清償日期起,逾期懲罰性違約金依借 款金額每年利率20%按日計算違約金。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孫悟空創意發明股份有限公司、鄧鴻吉, 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孫悟空創意發 明股份有限公司、鄧鴻吉於民國108年1月29日向聲請人陳錦 雄、吳孟庭(聲請人陳錦雄、吳孟庭債權額比例各2分之1), 借款10,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 日期為民國108年4月28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設定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今已屆清償 期日而未清償,計尚欠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 、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土地標示清冊、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債務人等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等於收受該 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 │1 │臺中 │西區 │麻園頭│ │ 291 │無│1947.00 │812/10000 │ ├─┴───┴────┴───┴───┴──────┴─┴─────┴──────┤ │所有權人: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2 │臺中 │西區 │麻園頭│ │ 571 │無│302.00 │1/15 │ ├─┼───┼────┼───┼───┼──────┼─┼─────┼──────┤ │3 │臺中 │南區 │頂橋子│ │ 435-153 │無│34.00 │全部 │ │ │ │ │頭 │ │ │ │ │ │ ├─┼───┼────┼───┼───┼──────┼─┼─────┼──────┤ │4 │臺中 │南區 │頂橋子│ │ 435-227 │無│43.00 │全部 │ │ │ │ │頭 │ │ │ │ │ │ ├─┴───┴────┴───┴───┴──────┴─┴─────┴──────┤ │所有權人:孫悟空創意發明股份有限公司 │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要建築材料│ │ │號│ │ │ │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1│1449│臺中市西區麻園│店舖、辦公室 │地下一層: │無 │ 全部 │ │ │5 │頭段29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907.59 │ │ │ │ │ ├───────┤14層 │ │ │ │ │ │ │臺中市西區公益│ │ │ │ │ │ │ │路223號地下一 │ │ │ │ │ │ │ │樓 │ │ │ │ │ ├─┴──┴───────┴────────┴──────┴─────┴────┤ │所有權人:台灣愛迪生創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㈠共同使用部分:麻園頭段14619建號(4863.0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516。) │ │含停車位編號B3F:02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 │ │含停車位編號B3F:06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 │ │含停車位編號B3F:08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 │ │含停車位編號B3F:7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4 │ │㈡共同使用部分:麻園頭段14622建號(433.7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 │㈢共同使用部分:麻園頭段14623建號(42.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3608。) │ ├─┬──┬───────┬────────┬──────┬─────┬────┤ │2 │7430│臺中市西區麻園│住家用 │4層:77.48 │陽台:4.84│ 全部 │ │ │ │頭段571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 │ │ │ │ │ ├───────┤5層 │ │ │ │ │ │ │臺中市西區中美│ │ │ │ │ │ │ │街229號4樓之1 │ │ │ │ │ │ │ │ │ │ │ │ │ ├─┴──┴───────┴────────┴──────┴─────┴────┤ │所有權人:孫悟空創意發明股份有限公司 │ │共同使用部分:麻園頭段7426建號(55.3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分之1。) │ ├─┬──┬───────┬────────┬──────┬─────┬────┤ │3 │2648│臺中市南區頂橋│住商用 │1層:33.08 │ 無 │ 全部 │ │ │ │子頭段435-153 │加強磚造 │2層:47.25 │ │ │ │ │ │、435-227地號 │2層 │騎樓:15.08 │ │ │ │ │ ├───────┤ │合計:95.41 │ │ │ │ │ │臺中市南區五權│ │ │ │ │ │ │ │南路680巷50號 │ │ │ │ │ │ │ │ │ │ │ │ │ ├─┴──┴───────┴────────┴──────┴─────┴────┤ │所有權人:孫悟空創意發明股份有限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