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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拍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48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威勝 相 對 人 藍詩怡 債 務 人 萬達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藍國彰 人 債 務 人 藍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藍詩怡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 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 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5月31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9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 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 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5月28日。 (六)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 損害賠償。4.權利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其按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5.律師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藍宜君、藍國彰、萬達鋒有 限公司,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萬達鋒有限公司、藍國彰、藍宜君於民國108年7月 10日共同簽發到期日109年12月11日,面額新臺幣2,463,000 元,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收執。詎屆期 經提示後,尚有本金1,071,000元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本票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 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 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其等於收受 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附表: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 │ ├───┬────┬───┬───┬──────┼────┤ │ │號│ 市 ○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平方公尺│ 範 圍 │ ├─┼───┼────┼───┼───┼──────┼────┼──────┤ │1│臺中市│ 龍井區 │ 中山 │ │ 124 │ 1,413 │10000分之155│ └─┴───┴────┴───┴───┴──────┴────┴──────┘ ┌─┬──┬───────┬────────┬─────────────┬────┐ │編│ │ │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 │基 地 坐 落│建築式樣主要材 ├──────┬──────┤ │ │ │建號│--------------│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要│ │ │ │ │門 牌 號 碼│料及房屋層數 │ │建築材料及用│ │ │號│ │ │ │合 計 │途 │ 範 圍 │ ├─┼──┼───────┼────────┼──────┼──────┼────┤ │1│317 │臺中市龍井區中│住家用、 │七層:73.68 │陽台:14.24 │ 全 部 │ │ │ │山段124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 │合計:73.68 │ │ │ │ │ ├───────┤8層 │ │ │ │ │ │ │臺中市龍井區中│ │ │ │ │ │ │ │山一路一段西巷│ │ │ │ │ │ │ │243弄30號7樓 │ │ │ │ │ ├─┴──┴───────┴────────┴──────┴──────┴────┤ │共有部分:中山段305建號,面積:2,040.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6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