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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更一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公司解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文蒼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德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裁定公司解散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事件為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之訟事件,應以公司之資本總額為標的價額計 徵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解散之德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實收 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 萬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 4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