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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監宣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陳報或報告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65號 聲 請 人 郭湖 上列聲請人陳報財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 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 ,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民法第1099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此觀民 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鈞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382號 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指定聲請人郭湖為監護人、 郭怡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爰開具相對人之財 產清冊,並有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郭怡辰核對無 誤,特陳報財產清冊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郭蔡碧珠為受監護宣告人,經本院以108年度 監宣第382號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關係人 郭怡辰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情,業經本院職權查閱無 誤。依前揭規定,相對人已受監護宣告,應由聲請人與法院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郭怡辰共同將受相對人之財產, 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然聲請人會同郭怡辰所開具之財產 清冊關於積極財產部分均記載「無」,與本院依職權查詢相 對人之財產明細表不符,經本院通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4月 8日到庭說明,其陳稱:「我會另外去查詢受監護宣告人於 三信商銀及光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數或投資數額,於二 星期內重新開具財產清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陳報 」,經本院當庭諭知聲請人應於109年4月24日前陳報到院, 逾期未補正即逕予駁回,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則聲請人 並未開具詳實之財產清冊即向法院陳報,於法未合,應予駁 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