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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6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61號 聲 請 人 日昇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素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禧院投資有限公司、王劍華准予本票裁 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紙。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