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鴻銘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英國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柯涵清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
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75萬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三張
本票總金額新臺幣85萬元不相符);若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75萬元正確,請陳報對三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
二、確認附表三張本票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