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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665號 聲 請 人 鴻銘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柯涵清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75萬元是否有誤?(因與狀附三張   本票總金額新臺幣85萬元不相符);若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   75萬元正確,請陳報對三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 二、確認附表三張本票票號之記載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