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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1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92號 聲 請 人 張志誠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邱淑貞、林天佐、林敬堯、家晟電器有 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三人「邱淑貞、林天佐、林敬堯」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相對人「家晟電器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