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1792號
聲 請 人 張志誠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邱淑貞、林天佐、林敬堯、家晟電器有
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三人「邱淑貞、林天佐、林敬堯」之最新
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三、相對人「家晟電器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