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101號
聲 請 人 上弘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裕方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陳凱恆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之姓名究為「陳凱恆」或「陳凱恒」?並提出
其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附表12張本票之發票人
所載為「上弘不動產仲介經紀
有限公司」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