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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23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325號 聲 請 人 愛家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男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郭酈瑤、粘振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