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22號
聲 請 人 王明山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天福海運
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周慶徽准
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乙紙。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6年4月27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到
期日起算)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