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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24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422號 聲 請 人 王明山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天福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周慶徽准 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提出本票原本乙紙。 三、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6年4月27日起算是否有誤?如有誤載,   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