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2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6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至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陳雅玲」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委任狀。 三、陳報本件是否經提示?(無提示意旨) 四、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