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2560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雅玲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至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
駁回其聲請:
一、
聲請狀末「陳雅玲」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二、
委任狀。
三、陳報
本件是否經提示?(無提示意旨)
四、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