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290號
聲 請 人 顏睿宏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紀閔淵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㈡確認聲請人為「顏睿宏」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因
系爭本票受款人為宏耀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而顏睿宏僅為該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