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558號
聲 請 人 晟益加固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林川富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
陳報債權人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為何?
二、確認相對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
正
暨提出相對人林川富(臺中市○○區○○路○○○○○號、臺
北市○○區○○○路○段○○○巷○弄○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