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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3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友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碩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補正相對人張碩珍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陳報相對人之居所為何。   ㈢補正提示日為何?(依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