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373號
聲 請 人 友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金葉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張碩珍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聲請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補正相對人張碩珍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陳報相對人之
住居所為何。
㈢補正提示日為何?(依
聲請狀所載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但未敘明提示日為何?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