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048號
聲 請 人 良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榮華
上
聲請人因聲請對
相對人張永盛即勝昌工程行就
本票裁定准許
強
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新臺幣
440,000元,到
期日民國109年10月27日,經提示不獲付款,
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本票到期不獲清償時,執票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
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
據法第124條、第85條第1項、第123條定有明文。故執票人
應於到期日屆至後,始得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以行使其
票據上之權利。倘未到期而為付款之提示,即不生提示之效
力,票據
債務人得拒絕支付。
經查,
本件本票記載之到期日
為109年10月27日,未屆到期日,尚不得提示,自不得對相
對人行使追索權,本件聲請並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