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49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974號 聲 請 人 毅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之揚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研甄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陳研甄」抑或「陳妍甄」?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