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1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65號 聲 請 人 陞陽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吳明賢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所載請求金額「2,882,800元」是否有誤,請查明   更正。(因與聲請事項請求金額「2,782,8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