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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1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78號 聲 請 人 青富堡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泰魯山食品有限公司、梁慧「娟」、楊 鑫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法定代理人之簽名    或蓋章。   ㈡確認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梁慧「娟」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八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    釐。系爭「本票上未記載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