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178號
聲 請 人 青富堡有限公司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泰魯山食品有限公司、梁慧「娟」、楊
鑫原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聲請人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法定代理人之簽名
或蓋章。
㈡確認相對人兼法定代理人梁慧「娟」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
?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利息起算日為何?
㈣確認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八記載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
釐。
系爭「本票上未記載利率」,應以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