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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5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575號 聲 請 人 金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景彤 相 對 人 歐帕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驊蔚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本票金額「貳佰柒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 佰伍拾柒萬元」。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