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575號
聲 請 人 金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景彤
相 對 人 歐帕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驊蔚
上
當事人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4日所為之
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本票金額「貳佰柒拾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
佰伍拾柒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
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