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29號
聲 請 人 豐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姿儀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申通工程有限公司、謝淑敏准予
本票裁
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起算日為何?(依聲請人所檢附之本票未載到
期日,
惟
聲請狀卻載明自〝到期日〞起算利息。況依票據法第121條
第2項、第124條
準用第66條等規定,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
見票即付,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於法並無從得出「以
發票日
為到期日」之解釋。
本件應予補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