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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6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62號 聲 請 人 帝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書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到期日(提示日)為「109年9月21日」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