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662號
聲 請 人 帝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書尉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宏騰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本票到
期日(提示日)為「109年9月21日」之記載是
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