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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7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730號 聲 請 人 廖學章 相 對 人 緯家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維町 人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緯家建設有限公司簽發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 息,准予強制執行。 相對人緯家建設有限公司、顏維町共同簽發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 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 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附表編號1所示之本票,發票人為顏緯町,與本件相 對人顏維町姓名不相符,以形式觀之無法確認二者為同一人 ,就上開本票對相對人顏維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 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 處停止強制執行。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9年度司票字第5554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票 據 號 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 ├──┼───────────┼─────────┼───────────┼───────────┼────────┼──┤ │001 │108年8月9日 │100,000元 │108年9月10日 │108年9月10日 │WG0000000 │ │ ├──┼───────────┼─────────┼───────────┼───────────┼────────┼──┤ │002 │108年10月10日 │160,000元 │108年10月20日 │108年10月20日 │WG0000000 │ │ ├──┼───────────┼─────────┼───────────┼───────────┼────────┼──┤ │003 │108年8月13日 │100,000元 │108年9月30日 │108年9月30日 │WG0000000 │ │ ├──┼───────────┼─────────┼───────────┼───────────┼────────┼──┤ │004 │108年8月13日 │60,000元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WG0000000 │ │ ├──┼───────────┼─────────┼───────────┼───────────┼────────┼──┤ │005 │108年8月13日 │150,000元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0月30日 │WG0000000 │ │ ├──┼───────────┼─────────┼───────────┼───────────┼────────┼──┤ │006 │108年8月31日 │100,000元 │108年11月15日 │108年11月15日 │WG0000000 │ │ ├──┼───────────┼─────────┼───────────┼───────────┼────────┼──┤ │007 │108年9月2日 │150,000元 │108年11月20日 │108年11月20日 │WG0000000 │ │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