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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58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830號 聲 請 人 雙獅聯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世勳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張世勳」抑或「張世」?並提出相對人張   世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事實理由欄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358900元」是否有誤   ?及本票合計金額「742800元」之合計金額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為「朝元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7428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五、提出各紙本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