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5830號
聲 請 人 雙獅聯合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文傑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張世勳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張世勳」抑或「張世」?並提出相對人張
世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事實理由欄相對人簽發本票面額「358900元」是否有誤
?及本票合計金額「742800元」之合計金額是否有誤?如有
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為「朝元旅行社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
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確認聲請事項相對人簽發「742800元」之金額是否有誤?如
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五、提出各紙本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各為何?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