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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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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60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035號 聲 請 人 菘梁森林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姿容 相 對 人 廖英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廖英輝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票據法第123條所 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 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及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英輝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 ,查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2件本票均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次查本件相對人住所位於雲 林縣斗六市,此有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堪認相對人於發票時之住所位於雲林縣斗六市,依上開法條 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本院爰依職權為如主文所示之移轉管轄 裁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