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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6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
抗 告
人 蕭裕興 上
抗告人
與
聲請
人利樂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
本票
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
應 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駁回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