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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6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367號 抗 告 人 蕭裕興 上抗告人聲請人利樂包裝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 人對於民國109年11月1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 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 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