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67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726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晨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黃政凱、陳德 綱、藍振誠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晨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   晨驛國際租賃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