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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6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770號 聲 請 人 台灣愛惠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耀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琨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因聲請人據以聲請之本票為無效票   據(無發票日期),先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本票裁定之必要後再   行繳費)。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