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6791號
聲 請 人 楊昇勳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蕭善宇、吳美慧、陳正輝、徐可昕、進
億工程有限公司、鴻裕企業有限公司、嘉茵實業有限公司即紅立
資訊有限公司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聲請人身分證影本,確認聲請人姓名究為「勳」抑
或為「」。
㈡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應於聲請書狀載明
當事人及法定
代理
人,此於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2款定有明文。聲請人漏
未表明相對人進億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鴻裕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嘉茵
實業有限公司即紅立資訊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號)之
法定代理人,故請提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
表明其法定代理人為何者。
㈢請確認附表一利率一之計息
期間為民國106年8月31日起至
107年2月27日止?因該本票到
期日為民國107年2月28日,
逾期違約應自107年3月1日起算。如為誤繕,應具狀更正
。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