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8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玄聖交通有限公司、林茂欽、林峰吉、
康麗雲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康麗雲」是否為
本件相對人?如是,陳報其
住所地址
為何?並提出其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