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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70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081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玄聖交通有限公司、林茂欽、林峰吉、 康麗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康麗雲」是否為本件相對人?如是,陳報其住所地址   為何?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