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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7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亞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孟傳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國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六」或「年利率百分之五」   ,請查明更正。(因請求裁定事項利率與附表利率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