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17號
聲 請 人 亞傳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孟傳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黃國昌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利息為「年利率百分之六」或「年利率百分之五」
,請查明更正。(因請求裁定事項利率與附表利率不一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