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329號
聲 請 人 進升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温錦民
上
聲請人聲請對於
相對人蔡志成准予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志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
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確
認證物名稱本票票號965471之本票金額為5000元是否有誤
?
三、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10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各
為何?
四、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