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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7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329號 聲 請 人 進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錦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志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蔡志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   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二、確認證物名稱本票票號965471之本票金額為5000元是否有誤   ? 三、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10張本票各自請求金額各   為何? 四、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