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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73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329號 聲 請 人 進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錦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志成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票號965470、965471之本票提示日為何? 二、是否10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皆為109年11月2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