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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票字第 73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7350號 聲 請 人 昌鉅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鈴渝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余建禾、黃淑君、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 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台端聲請   本票裁定之相對人鼎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9年9月15日   府授經商字第1090796436號函准予廢止,進入清算程序在案   ,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之戶謄,   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   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   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   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   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   代理人)。 二、提出票號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TH0000000、   TH0000000之本票原本五紙。 三、確認附表五張本票到期日為107年8月15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