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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6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隆 相 對 人 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相 對 人 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相 對 人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相 對 人 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 109年度訴字 第501號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負擔24/100、相對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負擔12/100、 相對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負擔24/100、相對人好地方寵物 用品有限公司負擔40/100,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 本件聲請人預繳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950元,故相對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1,428元(計算式:5950×24/100=1428元 )、相對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714元(計算式:5950×12/100=714元)、相對 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 428元(計算式:5950×24/100=1428元)、相對人好地方 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80 元(計算式:5950×40/100=2380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