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688號
聲 請 人 珍食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徐嘉隆
相 對 人 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相 對 人 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相 對 人 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繼驊
相 對 人 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珮菱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柒佰壹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壹仟肆佰貳拾捌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好地方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
為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 109年度訴字
第501號第一審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
負擔24/100、相對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負擔12/100、
相對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負擔24/100、相對人好地方寵物
用品有限公司負擔40/100,並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
本件聲請人預繳之訴訟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5,950元,故相對人老地方南屯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1,428元(計算式:5950×24/100=1428元
)、相對人老地方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
用額確定為714元(計算式:5950×12/100=714元)、相對
人老地方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
428元(計算式:5950×24/100=1428元)、相對人好地方
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380
元(計算式:5950×40/100=2380元),及均自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