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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8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46號 聲 請 人 日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相 對 人 建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七年度存字第二一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陸佰捌拾捌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此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104條第1項第2款、 第10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 3年度建字第200號民事判決,為擔保免為假執行,提供如主 文所示之擔保金,並以本院 107年度存字第2160號提存事件 提存完畢。 三、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擔保金,並提出同意 書及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7年度存字第 2160號提存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 還該擔保金,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裁定如主 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