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54號
聲 請 人 林文錫
林洋華
相 對 人 林美麗
曹志忠即和豐傢飾布商行
林勝男
力浮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林俊乂
相 對 人 周玲月
范竣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林美麗、曹志忠即和豐傢飾布商行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
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貳拾叁元,及自本裁定送達
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林美麗、林勝男、力浮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
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零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玲月、范竣傑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
臺幣壹仟捌佰叁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
民法第 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
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
所稱之法定
利率。而所謂訴訟費用,包括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
、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
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
之
必要費用。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
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
以106年度訴字第1037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林美麗、曹志忠即和豐傢飾布商行連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一
;由相對人林美麗、林勝男、力浮有限公司連帶負擔百分之
七十六;餘由相對人周玲月、范竣傑連帶負擔。相對人林美
麗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
分院)108年度上字第260號以裁定
駁回相對人林美麗對於第
一審判決主文第3項有關共同被告周玲月敗訴部分提起上訴
,另以判決駁回相對人林美麗之上訴,均
諭知第二審訴訟費
用由相對人林美麗負擔。相對人林美麗不服,對臺中高分院
108年度上字第260號裁定提起
抗告,經最高法院109年度台
抗字第86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抗告訴訟費用由
抗告人即相
對人林美麗負擔;相對人林美麗並對臺中高分院108年度上
字第260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1466
號裁定
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林美麗負擔,並
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
本件聲請人依本院106年度補字第444號
裁定預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955元(參第一審
卷第48、52頁),再依107年5月23日
言詞辯論期日法官諭知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81元(參第一審卷第224、225頁);
另第一審法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發函臺中市中正地政事務
所會同測量
暨繪製測量圖,並由聲請人先行繳納鑑測費用
4,225元(參第一審卷第94、104頁),
核屬進行
本案訴訟之
必要費用,並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地政規費徵收聯單1
紙在卷為憑。
是以,本件訴訟費用合計為61,061元(計算式
:54,955+1,881+4,225=61,061),依第一審判決主文第
15項之諭知,相對人林美麗、曹志忠即和豐傢飾布商行應連
帶負擔百分之二十一即12,823元(計算式:61,061×21%=
12,823,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相對人林美麗、林勝男
、力浮有限公司應連帶負擔百分之七十六即46,406元(計算
式:61,061×76%=46,406),相對人周玲月、范竣傑應連
帶向聲請人
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832元(計算式:61,
061-12,823-46,406=1,832),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至第二、三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抗告訴訟費用經相對人
林美麗預納,並經判決及裁定諭知由相對人林美麗負擔;又
相對人林美麗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037號於107年9月28日
所為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核定之裁定提起抗告,並預繳抗告
費用1,000元,經臺中高分院107年度抗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諭知抗告費用由抗告人即相對人林美麗負擔,相對人林美麗
就該裁定提起再抗告,並預繳再抗告費用1,000元,經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76號裁定諭知再抗告訴訟費用由再抗
告人即相對人林美麗負擔,則前述上訴、抗告及再抗告費用
均
非聲請人得向相對人林美麗請求賠償之訴訟費用,故不另
為計算。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