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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8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79號 聲 請 人 萬事達國際聯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揚森貿易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為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 款所明定。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規定參見)。所謂訴訟終結,在因假扣押假處分供擔保之場合,因該擔保係為保障受擔保利益人因 假扣押或假處分所受損害而設,倘執行法院已依假扣押或假 處分裁定為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則在執行法院撤銷全部 執行程序前,受擔保利益人所受損害仍可能繼續發生,損害 額既未確定,自難強令其行使權利,故必待假扣押或假處分 之執行程序已全部撤銷,始得謂為訴訟終結(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抗字第130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催告之時機,依前 揭規定,應於保全程序終結後為之,自不待言(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5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兩造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9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下同)32,000元為擔保,並以本院105年 度存字第522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假扣押所擔保 之本案訴訟業經調解成立而終結,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期 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聲請返 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就兩造間給付運費事件(下稱本案),聲請對相對 人為假扣押,並依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492號裁定,提存 32,000元為擔保,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522號事件提存,聲 請對相對人為假扣押,經本院105年度司執全字第214號執行 假扣押。本案經本院109年度豐司簡調字第9號調解成立, 此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屬聲請人未撤回前 開假扣押之執行,尚難認與「訴訟終結」之要件合致,其依 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不 應准許。 ㈡綜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第104條第1項第3款 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