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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18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892號 聲 請 人 楊英傑       楊秀蘭       陳韋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宗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公司地址即「臺中 市○區○○街○○巷○○號」寄發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郵務機關 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為 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得以章程置董事長一人,對外代 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相對人之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設有董事長,依上意 旨,對外應由其董事長吳玉梅代表相對人,即代為或代受意 思表示。惟聲請人僅向相對人登記營業址為存證信函之意思 表示,並未對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設籍地址即「臺中市○○ 區○○路○○號」為意思表示通知,尚難逕認相對人之應受送 達處所均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 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