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55號
聲 請 人 奧德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瀛政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億海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公司地址即「臺中
市○○區○○路○○○號1樓」寄發
存證信函,該信函經郵務機
關以「遷移不明」為由退回,致聲請人意思表示無法送達,
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又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職務並代
表公司,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
經查,相對人之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設有董事一人,依上
意旨,對外應由其董事胡永福代表相對人,即代為或代受意
思表示。
惟聲請人僅向相對人登記營業址為存證信函之意思
表示,並未對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設籍地址即「臺中市○區
○○○路○○○○○○號7樓」為意思表示通知,尚難逕認相對人
之應受送達處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自與
上開聲請公示送達之
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