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959號
聲 請 人 友勝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宏樟
相 對 人 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宮子強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和勤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為
公示送
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九十七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
者,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
有明文。次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規定,公示送達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
依聲請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將行使權利之事通知相對人,
對相對人寄發
存證信函,
惟經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遷移不
明等事由退回,為此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惟查,本件相
對人公司所在地設於金門縣金城鎮,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
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金門地方法
院聲請。茲聲請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未合,
爰依
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