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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林秀慧 聲 請 人 陳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銀幕視聽音響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 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大銀幕視聽音響有限公 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字第 256號、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611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8年度重上 更一字第16號判決確定,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未依首揭法律規定,提 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釋明費用額 之證書,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3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通知 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17日收受送達,有 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