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六堆伙房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周芫竹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 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之 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回信封、存證信函及相對人身分 證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 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可憑揆諸上開資料 認相對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