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六堆伙房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周芫竹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
存
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寄發如附件之
存證信函,經郵務機構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
爰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退回信封、存證信函及相對人身分
證等影本為證。
三、
經查,相對人之戶籍設於臺中市豐原區戶政事務所,此有本
院
依職權查詢相對人個人基本資料附卷
可憑,
揆諸上開資料
堪認相對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本件聲請,
核與前揭規定相
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