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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布林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如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對相 對人公司登記址寄發存證信函,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 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表意人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之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外應由其董事鄧鳳鈴代表相對人,即代為或 代受意思表示,此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憑是以 ,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為意思表示,應向其董事為之,始生 送達之效力,又相對人董事鄧鳳鈴係設籍於嘉義市○區○○ ○路○○○巷○○號,聲請人未向相對人公司董事送達,僅以送 達相對人公司登記址遭受退件,即遽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自 有未洽,應不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