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布林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如君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為
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對相
對人公司登記址寄發
存證信函,遭郵務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
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
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相對人之組織型態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0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對外應由其董事鄧鳳鈴代表相對人,即代為或
代受意思表示,此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憑。
是以
,聲請人對相對人公司為意思表示,應向其董事為之,始生
送達之效力,又相對人董事鄧鳳鈴係設籍於嘉義市○區○○
○路○○○巷○○號,聲請人未向相對人公司董事送達,僅以送
達相對人公司登記址遭受退件,即遽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自
有未洽,應不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