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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聲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BILLIONS BUNKER、陳世憲、能得股份有限 公司即盈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假扣押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 行之聲請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依提存 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 存物者,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16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6,000,000元為擔保金,並以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9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聲請人於假扣押實施前撤回相對人BILLIONS BUNKER、陳 世憲、能得股份有限公司即盈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假扣 押執行聲請,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聲請人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撤回執行證明書為憑。聲請人於假扣押實施前撤回對 相對人BILLIONS BUNKER、陳世憲、能得股份有限公司即盈 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依前開說明,聲 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毋庸聲請本院裁定。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