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BILLIONS BUNKER、陳世憲、能得股份有限
公司即盈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經
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
行之聲請者,即得聲請該管法院
提存所返還提存物;依提存
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規定,聲請法院提存所返還提
存物者,
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16條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
請人前遵本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37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
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6,000,000元為
擔保金,並以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969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
因聲請人於假扣押實施前撤回相對人BILLIONS BUNKER、陳
世憲、能得股份有限公司即盈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假扣
押執行聲請,為此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聲請人提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執行處撤回執行證明書為憑。聲請人於假扣押實施前撤回對
相對人BILLIONS BUNKER、陳世憲、能得股份有限公司即盈
榮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假扣押執行之聲請,依前開說明,聲
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聲請返還擔保金,毋庸聲請本院裁定。
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