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布林系統傢俱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如君
相 對 人 台灣崇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鳳鈴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
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
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
之意思表示,因招領逾期遭郵政機關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
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法定代理人
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影本等各1件及退件信封2件
為證。
二、
按表意人
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
居所者,得依民
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三、
經查,依據聲請人所陳報相對人對外文書上所蓋用之收發章
,相對人設立地址位於「臺中縣○○鄉○○路○段○○巷○○號
」,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另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鄧鳳鈴籍設「嘉義市○
區○○○路○○○巷○○號」,聲請人按該址寄送存證信函,亦
經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
本、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退件信封附卷
可憑為證,是相
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確實營業或居住上址,尚有不明。
嗣經本院函囑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派員查明相對人是
否仍於「臺中市○○區○○路○段00巷00號」、「臺中市○
○區○○路○段000號」,經函覆相對人均未於該此二址營
業,此有該分局109年5月27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90023938
號函、109年7月14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90031329號函附卷
可稽;另本院函囑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派員前往查明
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鄧鳳鈴是否居住於嘉義市之
上開地址,經
該局函覆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鄧鳳鈴目前並未居住於該地址,
此有該分局109年5月27日嘉市警一防字第1090074154號函
附
卷可稽,
堪認相對人確有遷移不明之情形。是
本件聲請
核與
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